控方指訟費令完全正確

【星島日報報道】曾蔭權另就刑期和訟費提出上訴,控方昨回應辯方理據。控方指原審法官設定量刑起點時無明顯犯錯,考慮到曾蔭權的行政長官角色和案情嚴重,二十個月刑期不算過長。而案件審訊了二十九日,原審法官處理本案長達數月,他是決定訟費的最佳人選,他的訟費令完全正確,應該受到尊重。 辯方引用許仕仁案,指許仕仁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判囚十八個月,曾蔭權的刑期卻比許仕仁長。控方的David Perry指刑期全屬法庭決定的事,而許仕仁同時涉及其他罪行,法官判刑時對此作了整體考慮,因此兩案不能相提並論。 他指曾蔭權身為特區首長,卻違反誠信,破壞公眾對政府高官的信任,考慮到本案或打擊大眾對政府廉潔的信心,因此二十個月刑期不算過分。 指刑期不算過分 訟費方面,Perry指出原審法官有酌情權決定是否頒訟費令。訟費有懲罰式和補償式之分,但本案的訟費不可能屬前者,被告不能期望納稅人幫他支付訟費。他又建議上訴庭可在裁決時,就一般的訟費令提出指引。 辯方的Clare Montgomery昨呈上一份曾蔭權的醫療報告予法庭參考,又同意上訴庭為訟費令定下指引。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問曾蔭權被囚禁多久,Montgomery回答稱六十三日。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