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未能做到毫無疑點下證明犯罪 1警長3警員行為失當罪脫
【on.cc東網專訊】1名警長及3名警員被指5年前調查1宗販毒案時捏造紀錄,向上司訛稱曾進行搜屋,及後被起訴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早前經多日審訊後,今早(28日)於屯門裁判法院作裁決。裁判官黃國輝裁定4名被告面對的控罪均罪名不成立,並指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干犯控罪。辯方替被告申請訟費,但裁判官認為被告的行為自招嫌疑,拒絕其申請。
涉案被告依次為警長馮孝聰(45歲)、警員林耀然(38歲)、警員羅學鍵(32歲)及警員葉家豪(31歲),4人同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控罪指4名被告於2018年3月15日至4月3日期間,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下,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即在調查1宗刑事案件期間,作出已進行搜屋的虛假紀錄。
眾被告被指謊稱於2018年3月15日凌晨曾到1宗販毒案疑犯位於葵涌的單位搜屋。據販毒疑犯的父母證供指當日並無人到其單位搜屋,4名被告就案件的報告顯示當日約凌晨12時30分由屯門警署出發,11分鐘後到達疑犯單位,警署則沒有4人聲稱乘坐私家車的出閘紀錄。辯方則解釋當時由被告林耀然紀錄出入時間,但因記錯時間導致案件報告的紀錄時間有錯,當時因原本使用的警察私家車沒有油,故使用了首被告的私家車去搜屋,而警署的閘機故障,故出閘時沒有紀錄。
裁判官裁決指疑犯父母的證供明顯有所隱瞞,並認為2人是有目的而作供偏幫其兒子,故不接納其證供。而該疑犯在聲稱搜屋後於警署點算證物時,其身上有護照,官相信他被捕時身上不會有護照,故有機會是搜屋後才取走護照。至於有關辯方稱記錄時間有錯及曾換車之事,雖然4人在被捕時確沒有提及,但裁判官相信該些事件確有可能發生,且不構成行為失當。裁判官指由於控方未能做到毫無合理疑點證明4人有干犯控罪,故裁定4人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TMCC 51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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