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花旗失職索償五億 陳麗玲名下公司敗訴

陳麗玲十年前離世,她在逝世前兩日與花旗銀行達成買賣協議。

【星島日報報道】已故教育家陳樹渠的第二任妻子陳麗玲十年前離世,其後被發現她在逝世前兩日與花旗銀行達成協議,買入涉案九份累計股票期權(Accumulator)合約,損失慘重,陳麗玲生前控制的投資公司入稟高等法院指控銀行未有盡責解釋投資風險,要求索償五億元。高等法院法官昨頒下判辭,指陳麗玲屬於非常有主見,以及會進行大額投資的樂觀投資者,不認為她會受銀行及其職員勸阻投資,並因客戶關係經理的和應而買入合約,故最終裁定陳麗玲的公司敗訴,並須支付花旗銀行的訟費。 陳麗玲長子陳燿璋回應本報稱,「今次律師費超過千萬元,但我不會因為律師費昂貴而退縮,這是原則問題,我私人來說傾向上訴,因為這不只是我們一家人,而是關乎全香港人、擁有資產人的問題,相信這宗官司輸了,會令他們提心吊膽,作為專業銀行家,當客戶做錯決定時,竟然沒有給予任何警惕,甚至胡作非為地辦事」。他補充說,最後結果是否上訴,他要與其他兄弟姐妹商量,以及詳細看看九十頁的判辭才作決定,與律師團隊商量才真正落實。 原告為三家由陳麗玲生前控制的公司,分別是Shine Grace Investment Ltd、Shinni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及Bonds & Sons International Limited,而答辯人則為花旗銀行及替陳進行投資的客戶關係經理麥倩筠。 法官吳嘉輝昨在長達九十頁的判辭中對於Shine Grace控訴被告違反責任,吳官認為,麥於電話對話中曾向陳所說的是對未來市場動向的看法,而且Shine Grace沒有證據基礎證明麥不誠實地提出相關意見,因此該指控實為其一方的斷言。 此外,Shine Grace未能確立麥的言論及陳的投資決定之間的必然因果關係。陳於對話中提出「我們很安全」的說法時,麥只是和應她。法庭於證供中可以發現到,陳是一位非常有主見、會大額投資且有信心的投資者。 基於她過往成功投資累計期權,法庭難以信納陳會因麥附和她而決定買入涉案的累計期權,故拒絕Shine Grace稱麥利用不道德的高壓銷售手段及誘使陳訂立投資合約的指控。 吳官認為陳作為有主見及樂觀的投資者,她一旦對特定交易有意見時,銀行職員便會獲指示行事而不可干涉其決定。即使花旗銀行或麥就市況波動或有機會要做孖展等風險向陳作出警告,陳亦不大可能會因此被勸阻投資。 再者,陳不但可以透過Shine Grace,亦可藉信貸額和Bonds & Sons及Shinning的資源進行投資。吳官提及,自二〇〇七年,陳擁有的資本淨值保守估計有四億五千三百萬美元,即約三十五億三千萬港元,而陳完全了解累計股票期權只適合她這類有龐大經濟能力的投資者。 於二〇〇四年十月至二〇〇七年九月期間,Shine Grace曾出現保證金逆差的情況,但寶聲集團財務總監亦能安排充裕資金作調整。 吳官又稱麥是位誠實的證人,縱然原告一方一直攻擊其誠信及專業,但麥的證供清晰且回答問題時直接、迅速,而她亦願意承認對自己一方不利的事項。經分析後,吳官終判原告索償失敗。 花旗集團昨就事件回應指,歡迎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駁回Shine Grace Investment Limited提出的索賠,而有關判決證實花旗堅持認為,花旗集團和麥已經履行了所有必要的法定和監管職責,並且該有關累計股票期權投資的出售也是恰當和合理。判決另為麥辯護,免除她在長達十年的法庭訴訟中針對她提出的未經證實的指控。 案件編號:高院商業訴訟二八——二〇〇八、二八——二〇一三、二九——二〇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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