搗亂辯論賽判囚 押後頒書面裁決長毛續准保釋

長毛快必提出上訴今出庭進行聆訊 。

【星島日報報道】社民連「長毛」梁國雄以及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於2015年5月星島新聞集團舉辦第30屆全港校際辯論比賽期間,向主禮嘉賓、現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示威,被裁定「故意妨礙合法使用文娛中心人士」傳票罪成,被判入獄7日,而沒有案底的譚則獲緩刑1年。兩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案件今於高院聆訊。上訴一方陳詞時表示《文娛中心規例》第12條未能清晰定義故意騷擾、妨礙等,未有達成法律所要求的確定性,故屬違憲。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將押後頒下裁決,梁國雄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岀。 梁國雄及譚得志分別以原審時的兩名大律師郭憬憲及鄭愷晴代表岀庭。郭提岀,場內兩批合法使用者也可能互相妨礙、騷擾、干擾或煩擾對方,然而兩批人士均行使相同自由,刑責上到底是「誰騷擾誰」,現卻視乎哪批合法使用者遭控告。 另外,鄭表示根據《文娛中心規例》第12條的門檻太低,認為於文娛中心進行示威行為是難以履行,而且相關規管內容並不清晰。至於為何不可於文娛中心作岀示威行為,以及何以在文娛中心示威屬太過份,主審裁判官當時並無解釋。上訴一方指岀,當日示威方式及形式應納入考慮,若示威受到相關限制,便會難以彰顯其示威權利。 律政司一方則指,有關條例的門檻並沒有過低,《文娛中心規例》第12條針對的為是否「故意」妨礙、騷擾、干擾或煩擾任何其他正在合法使用文娛中心或其內所提供的任何設施的人,上訴人當日並非只向林鄭表達訴求,而是以打斷及擾亂台上發言的形式示威,向市民表現當時立法會主席終止辯論的行為,即如示威者當天所為,亦可視為向林司長直接將表決的政改方案抗議,向市民暗示若採用冗長的辯論方式拖延表決,會遭到終止,方案也會強行通過。律政司即反問為何不可用其他方式達到示威目的? 此外,正在合法進行活動人士應有較高一級的權利和優先權,而且他們經申請及繳付租金等使用場地,有關條例合理保障優先使用文娛中心的人士。律政司一方直言今次事件雖然不涉及暴力,但涉事行為持續一段長時間,並不單是言語上的方式進行,程度屬嚴重,故監禁為合適的刑罰。 法庭記者:陳詠詩 建立時間:11:31 更新時間: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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