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代表明日出席立法會會議講解國安法及實施細則

政府公布《港區國安法》第43條的實施細則,今日刊憲,明天生效,政府代表明日會出席立法會的一個聯合會議,向議員講解國安法及實施細則的內容。 罰則方面,如信息發布人,未有遵從警方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要求,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如有服務商未有遵從移除、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有關信息或平台等,則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另外,若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或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如果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但有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是真實、正確及完整則屬合理辯解。 政府表示,實施細則符合《國安法》及《基本法》的規定,包括關於尊重及保障人權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