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倡修例令煽惑他人不投票屬非法行為 最高可囚3年

政府建議修例,加入兩項新的罪行,任何人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即屬非法行為,最高可判監3年。任何人故意妨礙或阻止另一人在選舉中投票,亦屬干犯舞弊行為。 政府表示,有關行為可能會對選民製造不當壓力,影響選民自由選擇是否行使投票權,屬破壞選舉的行為之一,當局有責任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