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疫苗嚴重異常事件設保障基金 團體指申請時限短

政府就新冠疫苗嚴重異常事件設立10億元保障基金,關注病人權益的團體認為,保障基金未有處理受影響人士的收入損失,又指申請時限只有2年是太短。 保障基金條款列明,申請人要符合兩個基本條件,包括要就涉及的嚴重異常事件得到註冊醫生證明;另外,政府成立的專家委員會未能排除事件與新冠疫苗無關。事件的嚴重程度會分四個等級,包括痛楚、長期身體損害、傷殘及死亡。 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彭鴻昌認為,安排大致合理,但一些受相對輕微事故影響的人獲得保障額不多,治療期間,可能要請病假,甚至失去工作,現時安排未有照顧工作收入損失,擔心日後向藥廠或政府追討亦不容易,期望當局考慮向證明有收入損失的人追加保障額。 基金條款亦提及,申請人要在接種最後一劑疫苗起計2年內提出申請,彭鴻昌認為,外國疫苗保障基金的申請時限可達6年,認為2年時限是太短。對於基金管理人同時負責處理申請及投訴,他認為,覆檢個案交由另一機構處理會較符合程序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