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例針對起底 定罪可罰款百萬元判囚5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提出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加入針對「起底」行為的罪行,最高可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港台圖片)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提出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加入針對「起底」行為的罪行,建議如任何人違反「起底」罪行,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或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當局說,目標是在完成草擬工作後,本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交有關打撃「起底」行為的修訂條例草案。

當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出,為加強打撃「起底」罪行的執法力度,建議加入新條文,賦予私隱專員作刑事調查和檢控的權力,包括專員可要求任何人提供資訊或文件,和回答專員提出的問題,以助調查。如有人拒絕調查,又或存心欺騙又或蓄意提供虛假或誤導資訊,即構成罪行。

當局說,為了讓私隱專員有效調查「起底」及就檢控程序作搜證,專員可向法庭申請批准進入處所的權力,並建議加入包括在進入處所後檢取文件或物品的權力,當局亦建議賦予專員就違反私隱條例的情況作檢控,該罪行要循簡易程序由裁判官審訊。如涉及較嚴重個案,就轉介警方或律政司跟進。

當局說,「起底」內容可以在瞬息間被傳閱和轉發,對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造成傷害,因此建議加入條文,賦予專員要求糾正涉及「起底」內容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