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引釋法指梁游已失議席

【星島日報報道】行政長官梁振英及律政司司長袁國強針對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的宣誓問題提出司法覆核,主審的高院法官區慶祥自人大常委會於本月七日就《基本法》一百零四條釋法後,要求政府、立法會主席及梁游等三方提交補充的書面陳詞,據知,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呈交的六頁補充陳詞中,強調人大釋法後,梁游的宣誓明顯是屬「拒絕」或「忽略」,其議員資格已被取消,而主席梁君彥亦無權為二人再次監誓,要求法庭頒布命令,梁游的議席已懸空。 指梁君彥無權再監誓 代表梁君彥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昨在僅一頁的補充陳詞中,強調人大常委絕對有權就《基本法》進行釋法,既然梁游「還沒有」重新宣誓,即不牽涉主席再監誓的爭論,故今次的司法覆核純粹是學術的爭議,但強調政府今次要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介入事件是完全沒有必要的,假若法庭頒令把梁游議員資格撤銷,及懸空二人的議席,立法會會尊重法庭的裁決。 梁頌恆稱願再宣誓 梁頌恆的代表資深大律師潘熙在最新呈交法庭的陳詞中指,即使人大已就《基本法》第一零四條釋法,但特首及律政司提出的司法覆核及傳票理應被駁回。釋法釐清若議員被監誓者宣告宣誓無效,則自動失去資格及再宣誓機會,但梁頌恆一方反駁,立法會主席或秘書長從未就梁頌恆有否拒絕或忽略宣誓作裁決,事實上梁頌恆在十月十八日亦通知主席他願意並準備好再次宣誓,故釋法並不適用於本案。釋法同時不會動搖法庭對立法會事務沿用的「不干預原則」。 潘熙又就人大釋法一事作補充,稱今次釋法等同於對《基本法》第一零四條作出修改,而這次「修改」法例沒有依足《基本法》第一五九條訂明的既定程序合憲地進行,故法庭應宣告這次釋法沒有效力。若以《普通法》的角度理解今次釋法,因涉及對原有法例的增補,不應對有關議員有追溯效力,對本案亦無作用。 游挑戰釋法合憲性 游蕙禎一方在補充陳詞亦有挑戰釋法的合憲性,指中央以解釋《基本法》為名演繹《宣誓及聲明條例》為實,中央釋法如果令《宣誓及聲明條例》有截然不同的新解讀,則應被視為「修法」而非「釋法」,若這次釋法用意是修改《基本法》,則新法不應對議員有追溯效力。但游蕙禎一方強調,釋法牽涉的憲政議題不會在本案中出現,因游蕙禎的宣誓應由立法會主席裁斷,而非法庭。 即使採納人大對《基本法》第一零四條的新解讀,即立法會議員要莊嚴真誠地宣誓,若拒絕或忽略宣誓則會被即時取消資格,游蕙禎一方仍然認為主席從未就她有否拒絕或忽略宣誓作出裁決,故釋法所闡述的後果雖然嚴重,例如議員資格即時撤銷等,與本案毫不相關。本案始終屬於立法會內的事務,法庭不應插手。 案件編號:高院行政憲法一八五──二○一六及高院雜項二八一九──二○一六。 記者 徐曉伊 伍凱瑩 每日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