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例列明放生落毒屬虐待動物 議員轟處理龜速

【on.cc東網專訊】本地動物保護福利法案嚴重不足,近年發生多宗無良殘酷虐待動物的事件,惟因法例落後無疑有礙打擊及遏止虐待動物罪案發生。政府早前提出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建議,包括明確列出放生、施放毒藥及進行剪尾、剪耳等不必要手術均屬於殘酷對待動物,同時將大幅增加刑罰水平,一經定罪或被剝奪動物擁有權,惟有關當局要待下一屆立法會會期才提交條例草案。有議員狠批政府未有認真看待問題,以「龜速」處理修例工作,質疑當局解決問題的決心。

近年本地屢次發生駭人聞見的虐待動物事件,最令社會震驚的包括去年情人節深井豪景花園有近30隻動物被人從高處拋下,造成18死,律政司最後更放生涉事人。上月初數碼港亦發生毒狗案,有狗隻在公園散步後死亡。而在過去的清明節及復活節長假期中,有市民胡亂在大埔碗窰路溪澗放生烏龜,導致不少烏龜死亡或受傷。

根據食物及衞生局、保安局、漁農自然護理署,及警務處提供立法會的文件顯示,以2020年截至9月30日的情況為例,警務處及漁護署共接獲199宗懷疑殘酷對待動物的舉報,調查後發現當中超過60%個案實為噪音及氣味滋擾個案,或沒有涉及人類殘酷對待動物的證據。當中只有12人被檢控,監禁期由14日至8個月不等。

局方指現時《條例》以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而導致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作為「殘酷對待動物」定義的基本原則,建議修例明確指出將動物遺棄以致其受到不必要的痛苦,例如在不合宜環境中放生的行爲、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對動物施放毒藥及向動物施行不必要手術,例如剪尾、剪耳、切除聲帶和去爪等均屬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同時列明動物的福利需要涵蓋適當的營養飲食、合適的居住環境,及受到保護並免受痛楚及傷害等。

為了加強阻嚇力,當局建議就對嚴重殘酷對待動物的案件引用可公訴罪行,而有關案件起訴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如一經公訴程序定罪,有關刑罰應較現時水平大幅增加。修例亦建議授權法院可在指定期間或永久取消因殘酷對待動物或違反謹慎責任,而被定罪的人士飼養動物的資格,並剝奪其對仍在飼養中的任何動物的擁有權,以避免相關人士日後繼續飼養動物,並再次使其他動物受到傷害。剝奪資格令亦可適用於禁止被定罪人士與他人一同飼養動物或處理動物。漁護署會制訂機制,監察被剝奪資格的人士,檢查相關人士有否違反法庭的剝奪資格令。

立法會研究動物權益相關事宜小組委員會主席陳克勤形容,現時虐待動物的手法愈趨變態及兇殘,除了毒殺貓狗外,更有人向野鴿出手,即使過去檢控涉事人亦未有判處最高刑罰。他又指放生等同棄養動物,斥漁護署及食衞局未有認真處理問題。

陳強調立法會極為關注保障動物權益的議題,而議員間早就嚴懲虐待動物者取得共識,對於政府「龜速」處理修例工作大感失望,狠批政府未有重視虐待動物的問題,令大家質疑當局有多大決心解決社會問題。他認為除了公眾宣傳及教育外,部門亦要加強執法,同時建議虐待動物者需接受強制心理治療,以免未來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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