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訂選舉法例 增選民虛假陳述刑罰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陳帥夫表示,條例草案中的罰則與「發假誓」等同類型罰則相若,不算過重。

【星島日報報道】立法會昨日召開《2018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政府就修訂《選舉法例》提出條例草案,包括提高涉及選民作虛假陳述的刑罰,以及豁免第三者網上發表意見而構成選舉廣告的電費及網費。多名建制派擔心加重罰則會影響選民投票意欲,亦關注經常往返內地的港人有否投票權的問題。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陳帥夫在會上表示,條例草案將選民作出虛假陳述刑罰,由現時第二級罰款,即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提升至第三級,即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兩年。民建聯蔣麗芸表示,作出虛假陳述的刑罰愈來愈重,擔心影響選民的投票意欲。陳帥夫指,條例草案中的罰則與「發假誓」等同類型罰則相若,不算過重,選舉事務處亦會取得平衡,如發現地址有不合理的地方,會向登記選民查詢,若選民只是「手民之誤」,不小心填錯或記錯地址,選民亦可向選舉事務處作出更正。 民建聯陳恒鑌懷疑有人濫用舉報虛假陳述的機制,令無辜市民被傳召出席聆訊,惹來「無妄之災」。陳帥夫表示,在條例草案中,舉報者須提供充分資料解釋舉報其他選民的原因,若舉報者缺席聆訊,審裁官亦可以此理由宣布舉報無效,以減少濫用機制的情況。教育界葉建源指,目前有關罰則只提及關於作虛假聲明的選民,質問涉及教唆、誘使他人作虛假聲明的情況應如何處理。陳帥夫表示,兩者情況一樣,涉及教唆、誘使他人作虛假聲明的刑罰亦與作虛假聲明的刑罰相同。 經民聯梁美芬及民主黨黃碧雲關注經常往返或長居內地的港人,是否仍然擁有投票權,陳帥夫指正研究如何處理有關問題,強調當中涉及大量法律問題。 政府提出放寬在互聯網發布選舉廣告的規管,按現行法例,任何人在社交平台表態支持候選人,就已經符合選舉廣告的定義,即使是在facebook上就參選人發表意見、讚好、分享、轉載,而當中所涉及的費用會當成選舉開支,需要申報。政府為免市民誤墜法網,提出修訂若選舉開支只屬電費及連接互聯網所需的費用,將獲豁免刑責。 建制派謝偉俊表示,維持社交網站及組織網上人脈網絡支出龐大,很多社交網站在選舉前已打好基礎,政府無法計算有關費用,批評相關修訂「用石器時代方法管理IT年代」。陳帥夫回應指,現時網絡廣告所涉及的費用遠遠多於電費及網費這兩項,其他選舉期間所使用的費用仍然需要申報,而電費及網費是市民的生活開支,修改條例是為免市民在單純分享社交網站帖文或訊息時誤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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