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曾指無權要求車牌查冊提供理由 大律師質疑或越權

政府在2011年曾就車牌查冊建議修例。當時諮詢文件指出,申請人繳付費用後,運輸署署長並無酌情權拒絕提供資料,亦無權要求申請人提供索取證明書的理由,政府至今並無修例。 現時運輸署發出的車牌查冊申請表,申請人需向署方說明用途,有三個選項,包括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或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 大律師黃宇逸認為,諮詢文件雖然不能用作解釋法例,但反映政府對條例的詮釋,根據附屬法例的條文,署長在收取款項後,就須向申請人提供證明書,如果運輸署署長要求車牌查冊申請人提供理由,有機會是越權。 現行《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4條列明,申請人費用繳付後,運輸署署長須向申請人提供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如申請人有好的理由;及披露該等詳情符合公眾利益,獲署長信納,可免收應繳費用。 不過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有關規例屬附屬法例,不可以凌駕涉及虛假陳述的主體法例。他說,若果法例並無禁止傳媒或其他人申請車牌資料,甚至有明確條文講明提交合理費用就可取資料,一旦運輸署署長並無容許所有人取得資料,就可能出現署長行為未必符合法例要求,合理做法是向法庭申請指令,要求當局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