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澄清指主要官員等並無資格擔任選委會當然委員

政府澄清指主要官員等並無資格擔任選委會當然委員

政府澄清,有報道指有政府官員將以公職身分成為選委會當然委員,是與《完善選舉制度條例草案》建議不符。 當局指出,根據有關草案建議修訂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如果是政府主要官員、首長級人員、政務主任、新聞主任、警務人員或任何其他以公職身分擔任指明職位的公務員,並無資格擔任選委會當然委員,他們應指定有關團體或單位中擔任職位的另一人,登記為當然委員,而該指定人士的登記同樣需經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