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稱公務員履行職務若受個人信念支配 違效忠聲明

公務員事務局發通告,由去年7月1日前受聘的公務員,須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公務員須在部門發出有關信函的四星期內簽妥及交回聲明,受聘擔任高級職位的公務員,例如部門首長,更需要宣誓。 對於不理會、拒絕或不按訂明的要求,簽妥和交回聲明的人員,局方表示會根據每宗個案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展開行動終止有關公務員的聘用,過程中有關人員有機會申述。 通告附件闡釋多種構成違反聲明的行為,指宣揚或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區事務、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均屬違反聲明。 附件指出,嚴重違法的行為,包括以暴力行為擾亂治安及公共安全、以不法手段在社會上進行損害執法機構的執法能力和聲譽,藉以動搖特區政府的管治和施政的行為,亦屬違反聲明。 公務員在履行職務時,若為個人政治信念或黨派政治聯繫所影響或支配,或以公務身分表達與政府立場相違背的意見,或把公共資源運用於黨派的政治目的,屬違反「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的聲明。 附件表示,公務員若表達個人言論時,忽略其表達的媒介、渠道、方式、對象等是否合適而導致社會人士把相關言論與表達者的公務員身分關連起來,導致他人覺得或懷疑他們在執行職務時可能會有偏袒等,亦與聲明有所衝突。 局方提到,若公務員有不當並違反誓言或聲明的行為,當局會視乎個別個案實際情況,按現有機制就有關的不當行為採取相應的紀律行動。 附件提到,公務員單就政府某項政策或決定,公開提出反對意見,一般情況下不會構成違反聲明。 另外公務員事務局去年10月要求所有在去年7月1日後加入的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全部均已在去年10月底前簽妥聲明,去年7月1日至今加入並已作出聲明的公務員,有超過4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