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例生效後首宗無牌賣狗定罪 合共罰款5800元

根據3月20日生效的新例,出售狗隻的人士必須領有適當的牌照或許可證。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一名36歲男子因沒有單次許可證而出售狗隻及沒有申領牌照而畜養一隻超過5個月大的狗隻,違反《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及《狂犬病條例》,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共5800元。 漁護署發言人表示,該署人員於本年3月接獲一宗投訴,指網上有人懷疑非法售賣狗隻。人員遂喬裝顧客聯絡該名人士,並於3月24日與該名36歲男子在紅磡區會面,當時該名男子攜著一個內有一隻4個半月大狗隻的布袋,及拖著一隻成年狗隻。人員向其付款2800元以購買該隻未成年狗隻。漁護署人員隨即表露身分,並票控該名男子。 漁護署跟進調查後,發現該名男子為該隻成年狗隻的登記畜養人,而該狗隻的牌照於去年已過期。漁護署其後檢控該名男子沒有單次許可證而出售狗隻及沒有申領牌照而畜養一隻超過5個月大的狗隻,今日被判罪名成立,分別被判處罰款5000元及800元。 新修訂的《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售賣及繁育)規例》(《規例》)(第139B章)已於3月20日生效。出售狗隻的人士必須領有適當的牌照或許可證。 而根據《狂犬病條例》,所有超過5個月大的狗隻,必須接受狂犬病防疫注射、領取牌照和植入晶片。 發言人提醒市民,新《規例》修訂後,所有動物售賣、狗隻繁育及售賣自家狗隻人士均須領取相關牌照或許可證,並須遵守發牌條件及營業守則,以保障動物福利,否則可被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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