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車長3次不小心駕駛 裁判官稱駕駛態度不謹慎

一名新巴車長早前被裁定分別於旺角及薄扶林不小心駕駛罪成,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張浩然被控去年9月6日在彌敦道危險駕駛一輛雙層巴士,而同日在薄扶林道近何東夫人紀念堂外,亦不小心駕駛一輛雙層巴士。其中涉及在彌敦道的案件,被告當時駕駛970號路線巴士,被指在九龍的大遊行期間,無故響號及快速行駛。裁判官上月裁定被告危險駕駛罪不成立,改判不小心駕駛罪成,至於另一項的不小心駕駛同樣罪成。 辯方代表律師郭憬憲求情表示,被告已充滿悔意,報告建議判處中度時數社會服務令,即81至160小時。他說,案發前一年,被告因另一次不小心駕駛要扣5分,本案兩項控罪罪成,按機制需要自動停牌3個月,希望裁判官不另作停牌令。 裁判官嚴舜儀判刑時表示,被告在審訊時認為自己駕駛態度即使有瑕疵,但不屬不小心駕駛,認為被告駕駛態度,尤其是作為雙層巴士車長「好有問題」,不宜判處罰款。嚴舜儀又說,被告於2019年8月24日干犯首次不小心駕駛,而案發當日再干犯兩次不小心駕駛,作為雙層巴士車長,有3次不小心駕駛紀錄,反映被告容許情緒影響駕駛,駕駛態度不夠專注和謹慎。但報告顯示被告已經反省,希望他真誠反省,必須將道路使用者及乘客安全放在首位,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