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智庫:保障同性戀者不同同性婚姻

新聞智庫:保障同性戀者不同同性婚姻

立法會討論,是否促請政府,就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權利,展開公眾諮詢。很多人聽到,可能都會立即想起,同性戀者結婚。不過看看外國的例子,保護同性戀者和容許同性婚姻,是兩回事。

西方國家在08年,曾經建議聯合國通過決議,譴責針對不同性傾向的暴力、騷擾和歧視。建議有80多個國家支持,但其實他們多數都是不容許同性婚姻。

現時全世界只有11個國家容許同性婚姻,美國亦都有6個州這樣做。

而不批准同性婚姻的國家同地區當中,有18個國家和14個美國州分,有另一個「民事結合」制度。所謂的「民事結合」(civil union),是一個受法律承認的伴侶關係。雖然不是正式的婚姻(marriage),但就可以享有類似的權益。例如自動當成家屬和遺產受益人、有稅務優惠、甚至領養兒童等等,視乎個國家的規定。

制訂民事結合的制度,就是為了在同性戀者的權利,和不接受同性戀婚姻的意見之間,取得平衡。

說回香港,立法會今次討論的是保障權益,無明確提到同性婚姻。其實立法會以往都試過幾次,討論立法反對歧視同性戀者,包括在94和96年,都有議員提出過私人草案,不過兩次都被否決。

反歧視即是包括甚麼呢?可以參考一下現有的其他反歧視條例。現時香港有4條反歧視條例,禁止針對性別、家庭崗位、殘疾,和種族的歧視。所說的歧視,是指差別待遇,例如將性別、殘疾等當成解僱雇員的理由,騷擾和中傷行為,亦都被禁止。

所以現時立法會提及的,離同性婚姻仍差很遠。不過都有意見認為,歧視的定義不明顯,可能會令一些不喜歡同性戀者的人,不敢再說,收緊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