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起中澳台抵港人士 需於抵港時或第二天及第12天接受檢測

政府統一從中國各地區經不同口岸抵港人士的檢測要求。 資料圖片
政府統一從中國各地區經不同口岸抵港人士的檢測要求。 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政府今日(31日)宣布,從中國各地區(包括內地、澳門及台灣)抵港的人士接受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檢測的安排,將於明日(4月1日)作出調整,以統一相關檢測要求。政府公布,規定所有在2021年4月1日或之後從中國各地區抵港的人士,同樣需要在抵港時/抵港第二天及第12天接受檢測。

政府將就《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第599J章)下的強制檢測公告刊憲。根據強制檢測公告,任何年滿六歲或以上,在2021年4月1日或之後經陸路邊境管制站到達香港,並須根據《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進行強制檢疫的人士,以及按「回港易」計劃抵港而獲豁免強制檢疫的人士,均須在到達香港的第二天及第12天進行檢測。此外,經機場抵港並須根據第599C章進行強制檢疫的人士,除抵港當天接受「檢測待行」外,亦須繼續在到達香港後的第12天進行檢測。政府會相應修改獲豁免強制檢疫人士的豁免條件,將抵港後的檢測納為豁免條件之一。

政府指,抵港人士到達香港的第二天或第12天是由到達當天作第一天起計。例如,若一名人士在2021年4月1日到達香港,則他/她應於2021年4月2日進行指明的第二天檢測,及於2021年4月12日進行指明的第12天檢測。

政府表示,港口衞生人員會在受限於上述檢測規定的人士抵港時向其派發檢測樣本收集瓶。受檢人士須在到達香港第二天及/或第12天按指引使用該收集瓶,收集深喉唾液樣本,並於當天交回收集瓶作檢測。如有需要,有關受檢人士可委託親友在121間郵政局、醫院管理局47間普通科門診診所或20個港鐵站設置的自動派發機索取檢測樣本收集瓶。不需檢疫人士(即經「回港易」計劃抵港或獲豁免強制檢疫人士)亦可選擇於抵港第二天及第12天到社區檢測中心進行檢測。受檢人士須保存載有檢測結果的電話短訊通知,並在訂明人員要求提供有關其進行指明檢測的資料時,提供有關電話短訊通知以供查核。



睇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