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國衞:區議員宣誓修例無特定追溯期 執行時視乎實際情況

【Now新聞台】政府提出修例,規定區議員要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別行政區,違誓者五年內不得參選。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衞稱,條例無特定追溯期,執行時會視乎實際情況。條例草案預計下月17日在立法會審議。

為落實國安法中公職人員宣誓的規定,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建議,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規定區議員必須宣誓,並建議在釋義及通則條例,加入「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具體解釋,「正面清單」內六項行為,包括要擁護國家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香港特區憲制秩席、擁護國家主權和安全、中央根據基本法對香港特區行使管治權力等,而「擁護」是包括在意圖上,及言行上都要真心真誠地遵守。

文件同時列出「負面清單」,九項行為包括違反國安法、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及行使主權、宣揚或港獨、尋求外國政府或組織干預香港特區事務、以非法手段強迫或威嚇特首,改變某項政策,或提交立法會審議的議案,無差別地反對政府提出的議案,令政府無法正常履行職務,或逼特首下台及推翻政府、組織或實施對抗中央和特區政府的「變相公投」、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假如有人作出或意圖作出以上行為,都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

曾國衞指清單無法涵蓋所有行為,但認為目前列出的,已有一定概括性,相信不難理解。

曾國衞:「鬧(政府)算否違反?鬧都有很多方法,有不同鬧法,我不能一一盡列。老實說,清單上若日後出現新狀況,會否有新的增減,這我們也不排除。」

言行有否違反誓言,由律政司司長按情況提出起訴,法庭有裁決前,議員需暫停職務。拒絕宣誓又或者最終被法庭裁定宣誓無效和違反誓言,會被取消資格,五年內不得參選立法會及區議會。

至於條例是否具追溯力,曾國衞指要視乎實際情況。

曾國衞:「沒有特定追溯期,但日後的安排會否考慮他過去作出的行為,會視乎實際情況。」

當局目前構思,區議員宣誓將由民政事務局局長徐英偉監誓,立法會議員則由政務司司長負責監誓,宣誓時要真誠莊重,亦必須準確、完整地宣讀法定誓言,期間不得改動或歪曲字句。假如被確定為無效,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建議同時提出「越級上訴機制」,以加快司法程序,不服高院原訟法庭的判決,毋須經高等法院,可直接向終院提出上訴。

曾國衞又指正積極準備下一階段,包括特首選委的宣誓安排,適時再有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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