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終極上訴】終院法官多次質疑原審引導方向及內容 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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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曾蔭權前年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20個月,及後上訴獲減刑至12個月。他去年底獲批上訴至終審法院,期間繼續服刑,直至今年1月刑滿出獄。終極上訴今日(14日)於終審法院開審,曾蔭權與妻子曾鮑笑薇、幼子曾慶淳、胞妹曾璟璇、胞弟曾蔭培夫婦到庭聽審。

辯方質疑,原審法官陳慶偉引導陪審團時,未有解釋清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核心元素,包括曾蔭權是故意隱瞞,抑或基於錯誤判斷而未有申報,以及該行為的嚴重性,裁決可能不穩妥。控方則認同下級法院的裁決及分析,又批評曾蔭持續地隱瞞,行為屬典型的利益衝突。終院法官明言,很多證據顯示被告有職責披露,問題在於披露的程度。法官亦多次質疑,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未有定罪,未能確立曾蔭權涉及貪污,原審法官的引導方向及內容或有不足。雙方已完成陳詞,法官宣布押後裁決。

曾蔭權(左)與妻子曾鮑笑薇(右)在保鏢護送下進入終審法院。吳婉英攝
曾蔭權(左)與妻子曾鮑笑薇(右)在保鏢護送下進入終審法院。吳婉英攝

曾蔭權2012年被控三項控罪,包括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第一項控罪(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指曾蔭權任特首期間接受深圳福田東海花園單位的裝修工程,作為他考慮及決定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其後改名為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DBC)申請聲音廣播牌照的報酬,控罪陪審團在兩次審訊均無法達成裁決。第二項控罪(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指曾蔭權以特首及行會主席身份參與發牌決策時,沒有向行會申報或披露他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就東海花園的往來,原審裁定罪成。第三項控罪(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指曾蔭權任特首時提名設計師何周禮授勳及嘉奬,但沒有披露或隱瞞何周禮為其東海花園作室內設計,原審裁定罪名不成立。

曾蔭權第二項控罪判囚20個月及支付500萬元訟費,他其後提出上訴,被上訴庭駁回定罪上訴,但獲減刑至12個月,以及訟費減至100萬元。曾蔭權再向終審法院提交上訴許可申請,去年12月獲批。

代表曾蔭權的英國御用大律師萬江儀(Clare Montgomery)質疑,原審法官陳慶偉引導陪審團時,未有解釋清楚第二項控罪、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核心元素,讓陪審團考慮曾蔭權是故意隱瞞,抑或基於錯誤判斷而未有申報,陪審團亦未有充份考慮該行為的嚴重性,因而導致裁決可能不穩妥。終院法官認為上訴涉及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案情亦顯示可能曾有實際及嚴重不公平的情況,故接納上訴。

審訊今早10時起於終院進行,由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張舉能,以及非常任法官紀立信一同審理。曾蔭權與妻子曾鮑笑薇、幼子曾慶淳、胞妹曾璟璇、胞弟曾蔭培夫婦到庭聽審。

曾蔭權胞弟曾蔭培夫婦與胞妹曾璟璇到庭聽審。吳婉英攝
曾蔭權胞弟曾蔭培夫婦與胞妹曾璟璇到庭聽審。吳婉英攝

辯方:應考慮嚴重性定罪 原審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團

上訴一方首先陳詞。萬江儀提出,原審法官陳慶偉引導陪審團時,沒有提到多個構成行為失當罪的核心元素,包括該名公職人員是否知道其行為是違反職責或法律。她續指,如果未能確定曾蔭權是因為貪污或者不誠實而故意隱瞞,而是魯莽、基於錯誤判斷而未有向行會披露或申報,則可能不構成行為失當罪,法官宜引導陪審團思考,曾蔭權認為自己的責任是什麼、做法的嚴重性等,陳官亦應該告訴陪審團何謂合法與不合法,惟他只道出公務員應該做什麼、要避免利益衝突等,有關說法可能是針對了上訴人。她補充指,上訴庭認為故意隱瞞與黃楚標的往來是曾蔭權沒有向行會申報的唯一原因,但其實無從證明這是唯一原因。

對於控方的舉證,萬江儀亦提出質疑。她提到,控方指曾蔭權一方與黃簽租約只是為了掩飾事件,但她認為控方的說法並不實在,控方也未能排除被告支付80萬元的租金並非市價。她表示,如租金屬於市價水平,而政府向雄濤發牌時,曾與黃尚未簽租約,她不認為當中涉任何商業利益。

萬江儀表示,控方指曾蔭權被控的三項控罪互相有關連,然而,第一項控罪未能達成無法達成有效裁決,並不能確立上訴人涉及貪污。她反駁控方指,如果曾蔭權無貪污,怎樣如控方所言無可補救地損害其職責,控方是否應該用到該些字眼?辯方認為,因應被告行為是否涉及貪污,法官應以不同的方式引導陪審團,兩種方式相去甚遠。對於非貪污的情況,法官宜引導陪審團去考慮:被告是否有責任披露相關資料、不披露是否疏忽、有何影響及嚴重性等,才能將上訴人定罪,但原審法官並沒有這樣做。

萬江儀形容控罪涉及的法律議題複雜,陪審團應考慮的包括他是否有責任披露、責任有多廣闊、是否有違反職責、有否影響決策、被告會否魯莽失誤、有沒有良好動機,還是存心不想人知道他與黃的關係。她質疑陪審團所接收的指引不足,導致裁決可能不穩妥。

首席法官馬道立指出,下級法官已有很多證據,顯示被告是有職責作出披露,並不是沒有職責,問題在於披露的程度,如涉及利益衝突的情況則應該公布。萬江儀指,不是所有利益都要申報,也不是有利益就不用參與行會會議,亦可能有情況是與會者對於是否作出利益申報的判斷有錯誤。非常任法官紀立信問辯方,這情況會否影響到行會的決定?行會是否有可能不批出牌照?萬江儀回應指,當時公眾一面倒認同發牌,行會亦知道發牌一事。紀官續指,披露與否並不影響發牌的決定,萬江儀表示接納他的說法。紀立信及後問辯方的訴求是什麼,萬江儀表示,期望法庭撤銷上訴人第二項控罪,被告已完成服刑,案件不宜重審。

代表曾蔭權的英國御用大律師萬江儀。吳婉英攝
代表曾蔭權的英國御用大律師萬江儀。吳婉英攝

控方:曾蔭權沒解釋即是隱瞞 屬典型利益衝突

代表政府一方的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陳詞時羅列案發時序,以及曾蔭權的說法,指曾蔭權明顯是持續地隱瞞,滿口謊言,例如曾與黃的租約在事件曝光後18個月後才出現,簽訂日期是傳媒首度報道後翌日,租約條文連金額都出錯、細則前後矛盾,租約沒有證人口供支持,該租約的真確性質只有被告才心知肚明。控方認為曾蔭權有所隱瞞,案中的行為是典型的利益衝突。

Perry表示,控方支持下級法院的裁決及對本案的分析,當中的核心點是被告在事件曝光後所作的公開陳述是否真實,而陪審團並不接納其公開陳述是真實的。Perry指出,被告在事件曝光後所作的公開陳述,主要基於曾蔭權當時出席商台《政好星期天》節目時的說法,當時曾蔭權表示,他希望在退休後遠離政圈一段時間,又承認早於2010年已東海花園業主、雄濤股東黃楚標商討入住東海花園事宜,他望能在卸任特首後跟妻子入住。Perry提到,當時節目主持曾經問到他與黃的關係可能影響到行會發牌的決策人,他是否有需要向行會作出申報,以及政府發牌機制是否很嚴謹等,曾蔭權當時回應稱,行會的角色很少,有廣管局負責發牌事直,又稱沒想到商業交影與發牌有何關係、沒想到要公布與黃就東海花園的往來。Perry質疑,曾蔭權當時並沒有交代已向黃支付80萬元年租,也沒有提及何周禮為他提供設計服務等,控方認為被告不解釋,已構成隱瞞。Perry又指,他認為原審法官陳慶偉的引導詞已對被告有利,即是如果陪審團接納曾蔭權在《政好星期天》的說法,相信那是真誠的商業交易,第二項控罪便不成立;反之,如陪審團不接納有關說法,便能入罪。

常任法官李義問控方,若被告只是疏忽沒有申報不能定罪,要證明是蓄意隱瞞才能定罪,原審法官的引導是否足夠,Perry回應指,控方認為已足夠。首席法官馬道立及後提,即使陪審團不接納曾蔭權在《政好星期天》的說法,仍未足以定罪,控方有責任舉證,控方有必要證明曾蔭權隱瞞的內容並且明知有錯而不作申報,單憑被告在《政好星期天》的說法並不足夠。Perry強調,控方認為被告說謊,而且一直延續謊言,陪審團亦不接納曾蔭權的說法,認為他明知有職責,理應申報,案件存在利益衝突。

馬道立、李義及紀立信也有就定罪與貪污的關係提問,質疑控方所指的蓄意隱瞞行為是指貪污。紀立信問及,如未能證明貪污,原審法官是否該以另一種方式引導陪審團 。Perry表示,控方認為不必處理是否貪污的問題,他形容案情清晰,看前文後理已可知被告說謊。

代表政府一方的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吳婉英攝
代表政府一方的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吳婉英攝

控辯雙方今日完成陳詞。終院法官退庭商議數分鐘後,宣布押後裁決。

曾蔭權在午休時及退庭後被記者問及對上訴是否有信心,以及對近日《逃犯條例》修訂爭議,包括他任內是否做「鴕鳥」不處理法例的「漏洞」,他一律未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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