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展示警員編號屬違人權法

高院裁定警員執勤時未有展示編號屬違《人權法》。
高院裁定警員執勤時未有展示編號屬違《人權法》。

【本報訊】自去年爆發連串反修例示威後,警員在處理相關事件時沒有展示警員編號,做法惹起爭議,多名市民及記者團體先後就此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昨天裁定,裁定警員在執勤時未有展示可供識別個別身份的獨有標記,如警員編號,是違反《人權法》,並指警方現時依賴投訴警察課和監警會的兩層投訴機制,未能符合《人權法》的要求,而政府有責任訂立獨立機制處理對警方的投訴。

法官指,倘若針對警員使用不當武力的指控屬實,則會涉及違反《人權法》,而事主在作出投訴或進行法律行動前,是需要知道警員的身份,因此在執行非秘密行動時,每名警員均應該在顯眼位置展示獨有的編號,或其他可供識別個別警員身份的獨有標記,以防止出現混淆及讓調查得以有效進行。惟警方在踏浪者行動中,只要求警員展示沒有獨立記認及可重複使用的行動呼號及編碼,未能符合《人權法》的要求。至於警員擔心其身份被「起底」,法官則指展示編號並不直接代表警員的身份被披露。

行動呼號可追溯 警盼提上訴

警方表示知悉法庭裁決,會與律政司研究相關判詞,檢視及適當跟進。律政司發言人指會與有關政策局和部門研究法庭判詞,以決定下一步行動。監警會主席梁定邦不認為警方是蓄意違法,監警會詳細研究和檢視有否需要跟進。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陳克勤認為,前線警員當時面對被「起底」、家人被滋擾、生命受威脅,用行動呼號去展示警員身份是合適做法。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表示,行動呼號有其獨特性,是可以追溯的,該會已經向警隊管理層反映,希望盡快與律政司商討提出上訴。案件編號:HCAL 1747,1753,2671,2703,291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