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底或之前屆滿外傭合約 合約有效期延長最多6個月

政府宣布即時繼續容許僱主延長即將離任外傭的現行合約有效期,最多為6個月。 政府表示,所有在今年12月31日或之前屆滿的外傭合約,勞工處處長已原則上同意,按「標準僱傭合約」的僱傭期,可在僱主及外傭同意下延長最多6個月。如果新聘請的外傭未能於這6個月的延長期內獲安排來港,而僱主須繼續請外傭,僱主應申請與現任外傭續約。 如果僱主已根據今年6月28日宣布的彈性安排延長與現任外傭的合約,在雙方同意下,僱主亦可進一步延長外傭的合約期限額外最多6個月。僱主及外傭可向入境處提出申請,延後返回原居地,由現行合約完結後起計不超過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