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能回應人大法工委:如香港法院無權以不符《基本法》為由裁定法律無效,令人驚訝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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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香港大律師公會分別發聲明,回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下稱「法工委」),評論高等法院就特區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違反《基本法》的裁決。

李國能提及,法工委的聲明似乎指出,香港法院無權以不符合《基本法》為由,將香港法律裁定無效。李指,如果是這意思的話, 情況令人驚訝及擔憂(surprising and alarming),我們的法院自1997年起擁有此權力,同時全面接受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在香港有約束力。人大常委會在1999年及之後的釋法,都沒有提出其他的。

李國能提到,希望法工委的聲明並非上述意思,也許聲明是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任何釋法,都具有約束力,而香港法院已完全接受。李說,正如他以往所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只應在特殊情況才解釋《基本法》,並避免在法庭頒下判決後釋法,否則會對香港司法獨立觀感帶來負面影響。

以下是李國能英文聲明全文:

"The statement appears to suggest that the HK courts have no power to hold HK legislation to be invalid on the ground of inconsistency with the BL. If this is what was meant, it is surprising and alarming. Since 1997, our courts have held that they have such power, whilst fully accepting that any interpretation by the NPCSC would be binding in HK. The NPCSC in its 1999 and subsequent Interpretations did not suggest otherwise.

I hope this is not what the statement meant. Maybe, it meant that any NPCSC Interpretation would be binding which our courts have fully accepted.

As I have previously stated, the NPCSC’s power to interpret the BL should only be exercised in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It should refrain from doing so after a court judgment as that would have an adverse impact on at least the perception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HK."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周一頒下判詞,裁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就其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任何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訂立規例,以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所制定的《禁止蒙面規例》,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新華社周一報道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評論該判詞並不符合《基本法》,並主張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判定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

香港大律師公會認為,法工委的說法在法律上是錯誤的。香港法院以往曾宣告某些違憲法律條文無效,而法院過往運用這權力並未曾受到質疑。根據上訴庭的案例 ,香港法院必須根據《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 的條文與精神判案,法庭亦有責任宣告違憲的法律條文無效。倘若案件牽涉法律條文的合憲性而法院卻不作出裁決,法院就未能捍衛《基本法》,違反司法誓言要求法官擁護《基本法》的條件 。

對於法工委發言人主張《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於回歸前已經生效,並被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第 160 條採納為特區法律,因此符合《基本法》。 大律師公會指:「《基本法》第 160 條沒有規定香港法律於回歸後被全國人大常委會採納為特區法律,其合憲性不能被挑戰。《基本法》第 160 條規定,如任何法律條文與《基本法》抵觸,可依照《基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根據《基本法》第 19 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 85 條亦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應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任何言論主張香港法院不能裁定法律條文是否違反《基本法》是限制香港法院一向享有的獨立司法權亦違反《基本法》,破壞《基本法》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 」

大律師公會表示,大眾固然可以評論及批評任何法院判詞,但任何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司法程序尚未完結之前就《基本法》作出詮釋或評論的主張,無疑會給予公眾一個印象,就是香港司法機構及制度被施加壓力,這完全無助捍衛對法治的尊重。

對於法工委指高院裁決「嚴重削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對此表示強烈不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此表示嚴重關切」,李國能及大律師公會都沒有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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