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警方按國安法執行截取通訊受國安委監督

李家超表示,警方國安處嚴格按照國安法第43條訂明的細則要求運作。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以視像方式討論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2019年周年報告。議員謝偉銓關注如個案涉及客戶與律師的法律專業保密權溝通,會否令執法機關調查及搜證的難度加大。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執法機關如果相信要截聽的案件可能涉法律專業保密權,申請截聽時都要向小組法官匯報,由小組法官決定是否授權批准行動,亦可能有附加條件,如果在行動過程中有情況令可能取得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的可能性提高,執法機構亦要即時向小組法官匯報。他強調,如果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人士是涉嫌犯法的目標人物,法律條文容許截取通訊行動進行。

議員鄭松泰質疑,香港國安法下的截取通訊行動不受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監管,反映截訊條例已形同虛設。

李家超回應說鄭松泰所講的不符事實。他表示,關於國安罪行的監察機制與現有的截取通訊及監察機制並行,警方國安處嚴格按照國安法第43條訂明的細則要求運作,細則訂立時已充分考慮一般截取通訊的必要性和相稱性,對於所得到的資料如何處理、何時銷毀、情況有變時須立即匯報等都有規定,警方執行相關的截訊工作時亦要向國安委匯報,並且受到國安委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