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定國指區議會組成新方案須全面準確落實基本法原意

政府提出改革區議會,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基本法》只有兩條條文涉及區域組織,分別是第97條及98條,而按照第97條,特區可以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但並非必須要做。他指出,區域組織屬「非政權性組織」,即是並不擁有、亦不能行使任何政治權力,與擁有政治權力、有權制定法律、監察政府的立法會「截然不同」。 林定國進一步解釋,區域組織主要發揮兩個功能,包括接受特區政府就地區管理及其他事情諮詢、就某些事情提供服務例如舉辦文化、康樂及環保活動。 林定國出席一項活動後主動提及區議會改革。他亦引述《基本法》第98條指,區域組織的職能及組成辦法要由法律規定,至於有何功能、如何組成等,完全按特區政府認為適合的方法去通過法律處理,並無特別規定。 他強調,政府今次的改革方案,最重要確保重組後的區議會,能夠全面準確落實《基本法》97條原意,並能發揮有關功能。 被問到有議員關注,區議會改革修例後,若區議員就政府政策表達反對意見,會否視為違反職權,什麼情況下會被視為違法。林定國重申,很難回應假設性問題,有待公布實際規則,再按實際情況判斷,強調任何意見都會歡迎,但當然期望意見具建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