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就立法會搶文件案上訴 終院押後裁決

【on.cc東網專訊】因涉及多宗非法遊行案而正在監獄服刑的「長毛」梁國雄,於2016年11月仍為立法會議員時,涉嫌在會議中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他被控藐視立法會罪,但裁判官以控罪條文不能用來檢控議員,將案件無限期擱置。律政司至去年上訴得直,指議員在本案中不受特權條例保障,案件須發還進行正式審訊。不過,梁國雄不服上訴庭的裁決,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案件今午(31日)在終院進行聆訊,5名終院法官聽取雙方大律師的陳詞後,擇日頒布裁決。

上訴人是梁國雄,答辯人為律師司司長。大律師彭力克代表上訴人陳詞,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條(言論及辯論的自由)及第4條(有關法律程序的豁免權)保障議員在會議上的發言不受法律制裁。上訴人進一步指,議員在會議上的行為同樣享有相關特權,即刑責豁免,立法會自有《議事規則》或其他方法去自行處理議會內部秩序,毋須法庭出手干預。

答辯人則指,自香港回歸後,立法會已將部分權力移交法庭,包括讓法庭去衡量某人士在議會上的行為是否違法。由於立法會沒有司法權,如果法庭不能干預立法會內的違法行為,便會造成制度的漏洞,因此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的藐視罪,用於檢控任何人在立法會會議上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而導致會議程序中斷,便可解讀為修補漏洞。惟上訴人回應時,質疑若條例的第17(c)條凌駕於第3條及第4條,或令議員擔心其在議會上之表現會否犯法,反而窒礙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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