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2016年立法會搶文件案 申請上訴至終院被拒

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在2016年立法會搶文件案,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藐視罪,裁判官裁定相關條文不適用於檢控議員,律政司其後上訴得直,上庭訴將案件發還重審。梁國雄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今日被上訴庭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上訴庭認為,梁國雄一方只是重覆早前已被上訴庭拒絕接納的論點,亦並非合理爭論。判詞指,立法會有權處罰違反《條例》中藐視罪的立法會議員,同時亦可以在律政司司長批准下,控告該名議員,由法庭作出處罰,又指有關條例是適用於立法會議員,以額外保障立法會內部紀律處分權,若只適用於公眾,條文應該會列明清楚。 法庭提到,即使《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保障立法會程序期間的絕對言論自由及辯論,亦保障不到干犯《條例》中藐視罪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