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判囚六年 官斥咎由自取

梁天琦及黃家駒由囚車押走。

【星島日報報道】於前年年初二凌晨在旺角發生的騷亂事件,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早前被裁定亞皆老街的暴動罪成,連同開審前承認的襲警罪,他昨在高院被判入獄六年,認罪的黃家駒判囚三年半,至於涉及砵蘭街暴動罪的被告盧建民則入獄七年。主審法官彭寶琴判刑時表示,法庭須考慮暴動的整體性質,案例顯示任何選擇參與暴動的人士均是咎由自取,法庭不能以事件發生的背景作求情因素,否則會向社會發出錯誤訊息,對政府或社會現況不滿時便訴諸暴力行為。 對於辯方指此案有政治及社會背景,被告有別於一般罪犯,彭官引用其他案例,表示法庭不關注政治訴求,而是關注暴力行為對社會安寧的破壞程度,並認為不能以表達政治訴求為求情原因。然而事件中,參與者以人數達至共同目的,被告非單獨行事,卻以聚眾的方式作出違法行為,故法庭要考慮的並不是被告的單一行動,而是整體的暴力情況。 彭官強調,法律有守法與違法人士之區分,法庭不容許有人將民生及政治等爭議訴諸暴力,若僭越法律,就必須承擔法律後果,不可以非法手段行使自由,相關行為違背了多元化社會應有的理性討論。彭官形容當晚砵蘭街的暴動,為群眾聚集所發起的「報復性行為」,如被告盧建民一方求情時也坦承,其當晚的行為因對警方累積的偏見及憤怒所致。 彭官指出,從控方片段可見,警方發出「三三四」警告後,警方還未作出行動,人群已在黃台仰的呼籲下主動衝擊警方。群眾當時於亞皆老街用物品堵塞街道,並從後向正清除障礙物、沒有防備的警員施襲,又瘋狂襲擊及拳打腳踢,人群完全失去理智。當時於亞皆老街有約二百名群眾,而交通警則有十人,強弱懸殊。而被告梁天琦則在當晚全程觀察事件的演進,又走到亞皆老街停留及重複襲警,並向跌倒地上的警員以膠桶等無故施襲。 彭官續指,雖然有關求情中提及梁本質善良、有愛心及負責任等,並稱他是受挑釁及為拯救年輕女子才作出該些行為,但彭官認為此說法與呈堂影片有出入。而且梁雖於案發時為學生身分,但在判刑上並無任何優勢,其背景和教育程度亦不能作為求情因素,彭官直言法庭須考慮公眾利益,不能單看被告的福祉。 梁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並承認一項襲警罪,最終昨就控罪分別被判六年及一年,兩者同期執行。而另一被告黃家駒於開審前承認一項涉及亞皆老街的暴動罪,彭官指其他事件均在他被捕後發生,因此量刑起點由六年減至四年半,加上他早前認罪獲刑期扣減,終判囚三年半。 彭官表示於砵蘭街的暴動屬大規模,人數達五百人,人群當時與警方對峙四小時,又無視警方的廣播,並投擲石頭、磚塊以及淋潑液體等,對香港市民人身安全造成極大危險。 彭官認為年初一為喜慶日子,若非事先預謀,並不會作出如戴上口罩及更換盔甲等裝扮,即使當日示威者確是自發到場,但案發後期已明顯是有組織及有計畫,法庭亦須對此作出具阻嚇性的刑罰。此外,盧被指曾兩次向警方掟雜物,其後未有理會警方勸喻,再十一次向警方擲物,可見他一直在場及積極參與其中,故其量刑起點為七年。 旺角騷亂於二〇一六年二月八至九日發生,本民前於晚上協助小販,將小販車推到砵蘭街擺賣。其後有的士被指撞到人,警方即派員調查。群眾繼而集結道路及在街上擺放雜物,警方隨後將高台推入,警民開始爆發衝突。直到約凌晨一點許,梁天琦與群眾在黃台仰發號施令下,衝向警方防線,後來騷亂延至亞皆老街、山東街及花園街等,期間有交通警員於亞皆老街兩度鳴槍示警。至清晨,警方速龍小隊清場並驅散人群。案件編號:高院刑事四〇八——二〇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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