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美芬:關注組不註冊也違《社團條例》 校門外派港獨傳單應禁

梁美芬指出,以港獨及自決為綱領的組織,應該於更早時間阻止它們運作。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港獨」組織香港民族黨,遇上禁制危機,警方向保安局局長建議以《社團條例》,令香港民族黨停止運作。立法會議員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接受電台電話訪問時表示,一般組織如關注組和行動組也要向警方,透過《社團條例》申請,如未獲批根本不可有任何行動。 梁美芬指出,以港獨及自決為綱領的組織,應該更早阻止它們運作,因為有違國家安全及領土完整的原則。她表示《社團條例》原本就是要社團作出申請,知道它存在的人也會申請,過往自己曾就不同事件成立關注組或行動組,也會獲批,過程中需要註冊及提交社團資料,如未獲批根本不應有任何行動。 至於其他團體曾舉辦集會,參與人士高呼「結束一黨專政」,又是否觸及《社團條例》?梁美芬指不應將問題混為一談,如果集會單位綱領影響國家安全,責任就由主辦單位承擔,如果是集會人士影響國家安全,就應該由集會人士個人層面處理。 被主持人問及,如果有人單獨作出港獨主張,不涉及《社團條例》,是否要以23條才能入罪,現行有否其他法例可以入罪。她指出,如果相關人士並非作出討論,例如在學校門外派港獨傳單,已屬於「行動」,應該禁止。 警方以維護國家及公共安全為由,建議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行使《社團條例》賦予的權力,命令以「港獨」、「驅逐中國殖民者」為口號的香港民族黨停止運作,是回歸首次引用相關條例封殺港獨組織,民族黨現須於二十一日內作有效書面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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