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頌恆上訴遭駁回 法官認同不可能不知行為令別人害怕

被裁定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梁頌恆,4年前因未經准許下闖入立法會會議廳及會議室,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監4星期。梁頌恆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被高等法院駁回。他不申請保釋,要即時服刑。 高等法院法官陳嘉信裁定,當非法集結者的行為在客觀上,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控方毋須證明他是明知而故意地犯案。 上訴人曾表示,即使他被裁定客觀上導致他人合理地感到害怕,但他當時相信自己的行為未至於導致此後果。但法官接納原審裁判官所指,上訴人當時顯然使用過分武力,裁定他不可能不知道有關行為會導致別人感到害怕。 法官又表示,即使上訴人真誠相信他有權進入會議廳,但不代表他衝擊保安防線的行為可免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