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頌恆獲批上訴許可 稱在案中不知情不能證明犯罪意圖

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4年前因未經准許下闖入立法會會議廳,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監4星期。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早前被高等法院駁回,梁頌恆需即時服刑。他再提出上訴至終審法院,法庭今日處理有關申請,最終決定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 申請一方提出,就有關非法集結中的破壞社會安寧,及是否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的問題上,梁頌恆在案中並不知情,不能證明他的犯罪意圖。早前駁回上訴的法官陳嘉信處理相關申請,他在判決書中提到,法庭早前裁定,當非法集結者的行為在客觀上,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控方毋須證明他是明知而故意地犯案。但由於過去有其他同級法院法官的判決中,認為有關控罪需要有犯罪意圖,所以決定批出證明書。 正在服刑的梁頌恆,早上由囚車送往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