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啟明聲稱持有梅艷芳商標 入稟控告電影公司並索償

梅啟明聲稱持有梅艷芳商標 入稟控告電影公司並索償

已故女歌手梅艷芳兄長梅啟明入稟高等法院,控告電影製作公司安樂影片,指電影《梅艷芳》侵犯商標,要求法庭下令禁制安樂影片及相關人士侵犯商標,冒名行事,強制安樂影片向梅啟明交出所有侵犯商標物品並賠償損失。 原告為梅啟明,被告為安樂影片有限公司。

入稟狀指,原告持有「梅艷芳紀念有限公司」主辦活動紀念梅艷芳,自2004年11月24日起持有「梅艷芳」及「Anita Mui」的商標,又指她生前非常知名,名字品牌名稱及連帶商標極具商業價值。 入稟狀提及,原告於2018年除夕申請了防禦商標,將商標覆蓋範圍具體化,涵蓋影音器材、文具、服裝、各項商業活動及學術活動等。

入稟狀指出,被告製作電影《梅艷芳》,上月12日於香港上映,過程、內容及宣傳品未得原告同意使用商標,誤導公眾造成原告損失,要求法庭頒發禁制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