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會上遭淋腐液 男行政主任獲賠79萬元

【on.cc東網專訊】2015年5月15日晚粉嶺屋苑名都舉行業主大會,會上一名患有妄想症的女業主張琼,向一名管理公司女經理淋潑通渠水使她傷重毀容,而在她身旁受波及灼傷的一名男行政主任,就入稟區域法院向張琼索償,昨獲裁定勝訴,法庭判他可獲賠償79萬多港元。

張琼在2017年於高院承認兩項蓄意傷人罪被判監禁8年,事後兩名傷者都向她提出民事訴訟索償,昨獲判勝訴的是男傷者劉瀚群。

法官不接納被告張琼以當時患精神病作免責辯護,法官指她在刑事法庭認罪時,並無以精神病作抗辯理由,亦承認向傷者淋潑腐液,因此亦要負起民事責任。

法官引述醫療報告,指原告劉翰群全身約5%面積燒傷,永久儀容傷殘約10%,以此計算裁定被告要就此支付43萬港元痛苦賠償。另外他損失5%謀生能力,被告要為此賠償8萬港元。而被告亦要向原告支付25萬多港元,作為原告日後做手術、及用激光和注射類固醇除疤的費用,再加上交通及護理用品等雜費3萬多元,總賠償額為79.5萬多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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