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試做價卻額外收費 美甲師罪成判社會令及須賠償

屯門一間美甲店的美甲師因觸犯「誤導性遺漏」罪,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須向事主賠償300元;美甲店負責人則罪名不成立。 首被告周韻詩是一名美甲師,暫委裁判官馬漢璋判刑時說,有關美甲店用誤導性手法,標明「試做價」218元,以吸引客人光顧,但事主接受服務期間卻表示要加收額外費用,事主向消委會投訴後,美甲店仍未作出賠償,個案要經海關處理。 裁判官說,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罰款10萬,反映公眾對有關罪行深惡痛絕,罰款不足以起阻嚇作用,但考慮到被告初犯,背景報告評價正面,已深感悔意,因此判處社會服務令和賠償。 至於美甲店的負責人,由於未能肯定是否知悉宣傳單張的內容,因此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