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拒出庭作供指證女兒 潑腐液婦獲撤控

被告李佩琪於去年9月9日向母親淋潑腐液性液體,她被捕後送院。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疑患精神病的38歲無業女子於去年9月在黃大仙上邨住所內,涉隔著鐵閘向其母淋潑腐蝕性的通渠化塞劑,並疑禍及在場的兒子。被告被控一項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今於高院提訊。惟控方指事主不願出庭作供及拒收證人傳票,決定撤銷對被告的起訴,並將控罪存檔法庭,被告最終獲釋。 律政司發言人回覆本報指, 一般而言,無論是決定檢控或對於已展開檢控工作的案件,控方會依據《檢控守則》及適用法律審視相關證據是否足以確保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就着每一宗案件,檢控人員都會恪守《檢控守則》,並且會隨着案件的發展和整體情況,審視相關的證據是否足以支持繼續檢控工作。 律政司又表示,就本案而言,律政司考慮到案中受害人(亦是主要證人)明確表示不願意出庭作供、餘下的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後,認為整體證據未能支持合理機會達致定罪,故決定撤銷起訴。 被告李佩琪被控於去年9月9日,在黃大仙上邨一單位,意圖使羅麗琼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向她淋潑腐液性液體,即硫酸。案件原排期於10月審訊,為期8天,但被告今獲撤銷檢控。 法庭記者:陳詠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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