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就《禁蒙面法》申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獲批

民主派就《禁蒙面法》申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獲批。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禁蒙面法》司法覆核案上訴庭在四月裁定港府部份上訴得直,即《禁蒙面法》在非法集結及未經批准集結的情況下仍然生效,民主派向高等法院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上訴庭指案件涉及重大的公眾利益,故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 上訴方舉出一共6條問題,當中爭議《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下稱:《緊急法》)中「危害公安」沒有法定定義,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情況危害公安的主觀性,沒有法定要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必須就此訂立規例,《緊急法》沒有限制規例的範圍,沒有法定要求定期審查規例及規限規例的時限。 《緊急法》指違反規例可予於任何刑罰及制裁,上訴方質疑刑罰有需要設限,同時亦質疑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先訂立後審議根據《緊急法》訂立的任何規例之不穩定性。上訴方質疑《緊急法》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立規例的權力過於廣闊又沒有界定,令有關規例有可能干預受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的權利,故認為《緊急法》應屬違憲。 政府方則舉出一共4條問題,當中主要爭議被判部分敗訴的《禁蒙面法》條例,即在根據《公安條例》第7(1)條進行的公眾集會或合法集結、根據《公安條例》第13(1)條進行的公眾遊行時不得使用蒙面物品的限制是否合憲。 法庭記者:劉曉曦 建立時間:1514 更新時間: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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