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隊員攜火機白油等涉意圖摧毁財產罪 判囚11個月

一名22歲男子去年母親節在旺角被搜出有打火機及白油等,早前被裁定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罪成,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11個月。 裁判官黃士翔表示,被告有計劃犯案,當日現場環境擠迫,人煙稠密,不容置疑存在的危險性,又說雖然案發時已偏離反修例事件的高峰期,但考慮到被告攜帶的物品,在示威者中常見,要加刑3個月,而被告的民安隊背景獲扣減1個月刑期,最終被判處11個月監禁。 辯方求情時提到,被告在還押期間有反省,願意承擔後果與法律責任,認同自己當日不應流連,明白判監無可避免。辯方又引述臨床心理學家報告指,被告重犯機會低,沒有暴力、衝動或反社會人格傾向,建議他繼續接受心理輔導。 22歲被告被控在去年5月10日,在旺角新世紀廣場管有一罐打火機液體及兩個打火機,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