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務總署稱會按條例處理民選區議員議席安排

民政事務總署表示,根據《區議會條例》,任何民選區議員在當選後被裁定犯任何罪行,被判處為期超過3個月又不得選擇以罰款代替的監禁,會喪失擔任議員的資格。如民選議員議席出現空缺,根據第32條,民政事務總署署長須在知悉出現空缺後21天內,藉憲報公告宣布民選議員議席出現空缺。 署方又表示,會根據條例及相關刑事訴訟程序的法例處理有關個案。至於發放議員酬金、津貼和開支償還款額的安排,會按有關指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