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陣綫成員盧溢燊上訴被駁回 官指比葉繼歡案更嚴重

「香港民族陣綫」成員盧溢燊2019年在荃灣工廈單位內,管有近一公斤的炸藥TATP(三過氧化三丙酮),他早前承認一項管有爆炸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財產罪,被判監禁12年。他認為刑期過重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潘敏琦,今日駁回其上訴,認為他管有爆炸品意圖顛覆香港特區政府及宣揚港獨,對公眾及警方造成的潛在風險,比1997年葉繼歡案更嚴重,而葉繼歡當年為搶劫而犯案,上訴人卻是針對特區政府並為市民帶來恐懼,認為其上訴理由沒有合理爭辯之處。 上訴人盧溢燊承認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D室,非法及惡意地管有爆炸品TATP,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上訴方認為法官陳慶偉錯誤地斷定盧溢燊是案中主腦,錯誤地認為他的刑責與97年葉繼歡管有2公斤TNT炸藥被判囚18年的案件相似,亦錯誤地把製作爆炸品及管有爆炸品的罪行視為相同,另外,沒有直接證據顯示上訴人有意圖以涉案爆炸品傷人,因此當時法官對上訴人只承認「管有」爆炸品的判刑過重。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就指出,製造或管有炸藥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但製造、管有或控制任何爆炸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最高刑罰則是監禁20年。上訴人承認「管有爆炸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財產罪」時,已承認他有意圖危害生命或損害財產,而他租用涉案單位,明知單位內藏有爆炸品仍頻繁出入該單位,可以知道上訴人是積極的關鍵人物,因此法官斷定他是案件主腦並無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