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罰則過輕 議員斥欠公平

【本報訊】工業意外時有發生,但職安健法例罰則屢被質疑處分過輕,今年截至八月,涉及建造業致命工業意外的定罪個案平均罰款約三萬五千多元,最低僅罰款三千元,最多罰款廿二萬元,不及法例最高罰款額一半。港府二○一七年建議提高法例罰則,最高罰款額可與營業額掛鈎,但三年來只聞樓梯響。勞工界議員直斥法例阻嚇力低,促請政府不要因疫情而拖慢修例進度,加強工人保障。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分別早於一九五五年及一九九七年訂立,持責者如被定罪,最高可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視乎罪行嚴重程度。勞工處指,今年截至八月廿四日,違反相關法例平均罰款七千七百多港元,法例實施至今有三宗個案判處監禁緩刑,沒有即時入獄個案。

港擬將罰則與營業額掛鈎

與美國、新加坡、澳洲等地罰則比較,港府曾承認本港罰則明顯偏低,因而建議將簡易程序罪行的一般責任條款最高罰款額增加至三百萬元,最高監禁刑期提高至兩年;可公訴罪行最高罰款金額與被定罪單位的營業額掛鈎,定為一成營業額或六百萬元,兩者以較大款額為準,最高監禁刑期為三年。

勞聯勞工界議員潘兆平直言,工人協助社會建設而死亡並不公平,人命關天,法庭罰款未達最高罰則,相比承建商營業額更是微不足道,罰則一日不增加,僱主不會將安全放首位,政府倘積極有為,理應今個立法年度完成修例。勞工處指,已諮詢立法會、勞工顧問委員會、僱主及僱員團體,考慮意見及調整修例方案後,以期在本屆政府任期內完成修例,並落實新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