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唐英傑完全明白「光時」口號帶「香港獨立」意思

《香港國安法》首宗案件在高等法院裁決,被告唐英傑被裁定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書提到,考慮到展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的性質和合理影響性,特別是案發時的情況,法庭在無困難下,總結有關口號,當日是帶有分裂國家的意思,並能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又指出本案關注的是有關口號能否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非口號是否只有一個意思。 法庭解釋,被告當日在繁忙的高速公路駕駛電單車期間,一直展示「光時」口號旗幟,被告的駕駛路線涉及部分主要道路,在軒尼詩道亦非只向一個方向行駛,並故意沒有在警方防線前停下,是明顯及公開蔑視維持香港治安執法人員的合法指示。法官又說,事發當日的示威是非法,當日亦是香港回歸的日子,並是處理國家安全、尤其分裂國家的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的日子。 對於辯方指口號內容模糊,並不能帶有分裂國家的意思,法官指出,辯方專家證人的證供提及,「光時」口號其中一個可能的意思是香港獨立,明顯性質涉及分裂國家。 裁決理由書又提到,唐英傑當日在他的背部展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清楚顯示他意圖引起公眾注意,案發的時間、地點、日期,反映被告希望旗幟越多人看見越好,被告的手機截圖有警告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紫旗」,顯示他知道自己當時可能違反國安法。 法庭又認為,被告當日多次挑戰警方防線,認為警方是法律和治安的象徵,被告的行為清楚說明他是想吸引越多人注目越好,以及希望為人們帶來巨大影響和深刻印象。法官認為唐英傑完全明白「光時」口號帶有「香港獨立」的意思,他展示有關口號,是意圖煽動他人作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