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唐英傑行為明目張膽挑戰警方 令守法公眾恐懼

首宗《香港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被裁定一項煽動分裂國家及一項恐怖活動罪罪成。3名高等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頒下裁決理由書,解釋理據。 裁決理由書提到,唐英傑在案發當日途經多個警方防線,即使被警告,甚至警方發射胡椒球槍,他都沒有停下,警員要跳起避開唐英傑的電單車,認為被告的舉動對行人及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潛在風險及傷害。對於辯方指出,可能是一名警員向唐英傑扔盾牌而令他分心,撞倒警員,法庭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有關講法。 辯方說,唐英傑當日遵守交通燈號,亦帶備急救包,這些都並非恐怖份子所為,但法庭不接納,批評辯方將被告當日的整體行為斷章取義,又說即使是恐怖份子,行動前亦可一如常人。 法官又表示,唐英傑的電單車撞向警員時,對路上行人帶來風險,認為被告的駕駛行為非常危險及危害公眾安全。法官形容電單車是致命的武器,如果有人駕駛電單車時無可避免地與人碰撞,毫無疑問屬針對人的嚴重暴力行為。法庭亦接納控方所講,嚴重暴力行為不等於要有人嚴重受傷,這並非國安法中「恐怖活動罪」的犯罪元素。 法庭認同控方所指,被告的行為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而根據國安法第24條有關恐怖活動的描述,該「危害」不一定即對身體的傷害,警方是法律和治安的象徵,被告明目張膽地對警方作出故意及嚴重挑戰,已對守法的公眾造成恐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