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黃之鋒錯用司法程序 應提選舉呈請而非司法覆核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去年報名參選區議會選舉,被取消參選資格,他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拒絶批出司法覆核許可。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頒布書面裁決理據,認為黃之鋒可以提出選舉呈請,而非以司法覆核挑戰相關決定,認為他是錯誤使用司法程序。黃之鋒將會與律師商討是否上訴。 法官提到,根據《區議會條例》第49條,提出選舉呈請質疑選舉,可以基於指明理由,包括提名程序、選舉主任或任何助理選舉主任的決定。基於以上理據,法庭拒絶向黃之鋒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黃之鋒在高等法院領取書面裁決後表示,選舉主任是否權力過大的問題,將不能在法庭內審理,他對裁決感到遺憾。黃之鋒認為,選舉呈請的空間非常有限,只能處理提名是否有效等問題,關於選舉主任的權力等問題都未能處理,認為司法覆核能夠就選舉主任是否違反現有憲法框架的問題,尋求法庭審理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