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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未能有效地履行職責

【Now新聞台】高等法院裁定,警方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又指現行的投訴警察機制,其中投訴警察課並非獨立於警隊,監警會則無調查權,未能有效地履行職責。

五宗案件的八個申請人分別為「守護孩子」成員陳基裘、郭卓堅、去年612眼部中槍的通識科教師楊子俊以及記協等。他們就防暴警員及速龍小隊不展示編號入稟高等法院,質疑是違反人權法。

法官周家明頒下判辭,裁定警員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第三條,他指政府要有一個有效的機制,可以讓受害人對違反人權法的警員進行民事或私人檢控。

法庭指,明白到警員在社會事件中執勤時,若展示編號會引來起底的憂慮,但重申相關的憂慮不可推翻維持一個適當調查系統的職責。

他又指,警員在行動中使用的行動呼號會被重用或者被同隊的其他警員使用。周家明認為,政府有積極責任建立一套適當的制度,有效地調查並容許受害人可辨認涉事警員,從而充分保障人權法下所規定的權利。他指出,警員身份識別的制度不可單在警隊內部完成。

法官周家明又提到,現有的兩層投訴機制,包括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未能有效地履行職責。周家明指出,投訴警察課由警隊中的資深警員擔任成員,明顯地不是獨立於警隊。監警會雖然為獨立機構,但缺乏調查權力以及無權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不能有效履行職責,裁定記協、楊子俊、魯湛思等五人勝訴。

至於陳基裘、郭卓堅及梁頌恆,法庭認為即使他們在去年參與過示威遊行,但不認為他們直接受到警員相關做法影響,故裁定他們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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