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被告明知集會未經批准 屬公然犯法

法官表示,被告明知集會未經批准,是故意及有預謀,是公然犯法。(港台圖片)

支聯會去年在維園舉行六四燭光晚會,24名民主派人士涉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其中4人承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黃之鋒被判囚10個月,岑敖暉判囚6個月,袁嘉蔚及梁凱晴各判囚4個月。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表示,被告明知集會未經批准,是故意及有預謀,是公然犯法,是向公眾表達出他們比其他人享有更多自由,法庭必須判以阻嚇性的刑罰,反映本案的嚴重性及以儆效尤,避免其他人效法。

法官強調,案發時社會仍受動盪及衝擊,不能忽視及低估大型公眾活動,會引發暴力事件的風險,不法分子亦有機會伺機挑起事端。黃之鋒在另一案件保釋期間犯上本案,是加刑理由,本案刑期亦需與黃之鋒涉及的禁蒙面法案件判刑,分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