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不認為唐英傑感悔意 判刑反映嚴重性及起阻嚇

首宗《香港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被裁定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高等法院判處他兩項控罪共入獄9年,以及停牌10年。 法庭的判詞指出,假如唐英傑認罪,將會是最大的求情減刑因素,但他根據他的權利,選擇不認罪,所以法庭不認為被告感到悔意而給予減刑。 判詞指出,被告雖然有良好品格,但法庭認為面對兩項如此嚴重的罪行,並非減刑因素。根據辯方求情所指,被告支持家庭的生計及祖母患病等,但法庭認為這些亦非減刑因素,被告在作出相關行為前應該已經考慮清楚。 判詞又表示,唐英傑涉及的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量刑起點為入獄6年半;他涉及的一項恐怖活動罪,量刑起點為判囚8年。法庭認為兩項罪名的刑罰中,有2年半是分期執行,因此判處入獄共9年。法庭希望相關判刑可以反映被告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同時亦起到阻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