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信納曾健超案中錄像及照片真實 準確反映當日事件

7名警員涉毆打曾健超的案件在區域法院裁決,全部人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成立,但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則罪名不成立。第5被告陳少丹,普通襲擊罪同時成立。 法官杜大衛指出,信納曾健超證供可靠,即因為他將液體倒向警員身上,被軍裝警務人員逮捕後交予刑事警員押解至變電站暗角,再扔在地下襲擊。法庭亦信納案中所有錄像、照片及閉路電視錄像都是真實,並準確反映當日早上發生的事件。 法庭指第1及第2被告並無參與襲擊,但觀看事件發生,認為每名警務人員都有責任防止罪行,即使警察同僚犯罪亦然。第1和第2被告觀看同事毆打曾健超,是意圖並實際鼓勵和支持第3至第7被告襲擊曾健超。 法庭認為曾健超身上部分圓形微紅瘀傷是在變電站受襲時造成,不信納會構成嚴重身體傷害但會構成身體傷害,因此法庭裁定各被告,有意圖而導致身受嚴重傷害罪名不成立;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成。 至於第5被告陳少丹被指掌摑曾健超,法庭認為曾健超在當面認人程序中認出被告,證供可靠,故判被告普通襲擊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