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對受襲警員因被告揮拳致痱滋爆裂有保留

法庭對受襲警員因被告揮拳致痱滋爆裂有保留

【Now新聞台】去年626包圍警總案,26歲地盤工被裁定暴動及普通襲擊等罪名成立。法官對受襲警員供稱痱滋因被告揮拳而爆裂有保留;又指爆痱滋不構成「身體受傷」,控方堅持控告「襲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罪是不必要。

被告岑曉麟由囚車押送離開區域法院。

案發在去年6月26日,大批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法官郭啟安接納三名證人作供,包括受襲警員張金福;而被告亦承認當日在警總外,協助其他示威者搬鐵馬和雜物阻塞警總車閘,並揮拳打張金福,符合暴動罪中集結及破壞社會安寧的控罪元素。

至於張金福的痱滋是否因被告襲擊而爆裂,法庭有所保留。

法官稱,張金福作證時,未能十分肯定痱滋因被告出拳而即時爆裂,而呈堂的傷勢照片口腔的傷口是一至兩日後拍攝;加上案件沒有醫學專家證據,而日常生活知識告知很多時痱滋若不及時處理,例如在傷口處塗消炎藥,也很容易自然爆裂。

法官稱,並非質疑張金福右邊咀角被打一拳而口腔內側剛好生痱滋所以感覺痛,但控方忽略了「襲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罪當中「引致身體受傷」此元素,傷勢不能太「輕微」;而痱滋爆裂並非法庭常見的身體受傷,有關情況實屬十分輕微,甚至是微不足道,控方堅持控告「襲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罪是不必要,裁定原有罪名不成立,較輕的普通襲擊罪就罪成。

法官指,被告參與暴動衝擊警察總部,強調警總是法治象徵,被告行為是嚴重挑戰法治。

辯方求情指,被告因為社會負面情緒一時衝動而犯案,還柙九個月期間已反省,知道犯下極大錯誤;而被告沒有惡意預謀,也沒有使用武器,嚴重程度不及其他同類案件。控方不同意,認為法庭判刑時不能忽視阻嚇力。

今次是反修例運動中,首宗經審訊後裁定暴動罪成的案件,法官形容案情複雜,量刑有困難,押後至25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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