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指唐英傑單獨犯案沒詳細計劃 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

判詞指出,根據《香港國安法》,煽動分裂國家罪,案情嚴重者可判5至10年監禁。(新華社)

首宗《香港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被裁定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高等法院判處他兩項控罪共入獄9年,以及停牌10年。

法庭的判詞指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煽動分裂國家罪,案情嚴重者可判5至10年監禁,案情較輕則可判5年以下的監禁。3名法官認為,被告選擇在7月1日回歸日,以及《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翌日犯案,他駕駛電單車,一直展示有「光時」口號的旗幟,故意沒有在警方防線前停下,明顯及公開蔑視執法人員的指示,並希望吸引公眾關注,讓更多人看到有關旗幟。

法庭形容,被告並非獨自一人在示威者人海中展示相關旗幟,被告故意駕駛電單車,衝越多條警方防線,盡可能吸引更多人注意到他旗幟上的訊息,希望讓公眾留下深刻印象及重大的影響。

綜合以上理由,法庭認為本案情節屬於案情嚴重,應該按《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判處5至10年監禁。不過,法庭認為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因為被告單獨犯案,而旗幟上的口號,亦籠統地呼籲把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並無向公眾提出詳細計劃,故此認為可以監禁6年半作為煽動分裂國家罪的量刑起點。

至於恐活動罪,判詞表示,導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令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可被判處終身監禁或10年以上監禁,其他情況可被判處3至10年監禁。法庭表明,被告的行為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非常危險的情況,最終亦令3名警員受傷。法庭形容被告在案中把他的電單車用作致命武器,他是預先計劃犯案,行為不只危及公眾安全,同時為社會帶來嚴重傷害。雖然案中警員傷勢並非輕微,但同時亦非重傷,就被告涉及的恐怖活動罪,以8年作為量刑起點。

法庭認為兩項罪名的刑罰中,有2年半是分期執行,因此判處入獄共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