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指投訴警察課非獨立於警隊 監警會無獨立調查權力

高等法院裁定,警方執勤時不展示警員編號,及以行動呼號的方式代替,並不符合《人權法》。(港台圖片)

高等法院裁定,警方執勤時不展示警員編號,及以行動呼號的方式代替,並不符合《人權法》。法庭亦指出,現行投訴警察的兩層機制,不符合《人權法》對獨立調查的要求。

判詞指出,由於有大量個案懷疑違反《人權法》第3條,即「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政府有責任建立有效制度調查有關個案,確保《人權法》獲充分保障。

法官周家明認為,有關制度應容許受害人有合理途徑,辨認出懷疑曾被過分武力對待他們的警員,最明顯措施是要求警員清晰展示編號。法官強調,識別的制度不能靠警隊內部機制,否則受害人只能任憑警隊決定會否就警員懷疑不當行為,採取法律或紀律行動。

法官在判詞提到,投訴警察課是警隊的一部分,並非獨立於警隊,負責是資深警務人員,他們通常服務投訴警察課兩至三年後重投警隊。至於監警會雖然在體制上獨立於警隊,但並沒有獨立調查權力,無權推翻投訴警隊課的決定,即使不同意投訴警察課結論,只能披露不同意觀點,不能作出有約束力決定。